“乔丹”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宣判

“乔丹”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宣判

2017-05-16

“3件‘乔丹’商标应予撤销,‘QIAODAN’‘qiaodan’商标予以维持。”2016年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(下称迈克尔·乔丹)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)、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乔丹公司)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。其中,在涉及“乔丹”商标的3件案件中,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“乔丹”商标应予撤销,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;在其余7件案件中,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“QIAODAN”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权,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。
  此前,针对乔丹公司的多件商标,迈克尔·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,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申请。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。2015年,迈克尔·乔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,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,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。
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,依法确定了迈克尔·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“姓名”范围。在涉及“乔丹”商标的3件案件中,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·乔丹对“乔丹”享有的在先姓名权,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,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,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、有关商标的宣传、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,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“乔丹”商标应予撤销,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。在其余7件案件中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“QIAODAN”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权,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。

© 2017 Han Yuan &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